私人公司~勞基法派的上用場嗎?
我先算我的工作天數 34天 * 8小時 = 272小時 272小時 - 17小時 = 255小時 255小時 / 12小時 = 21.25天 21.25天 * 500元 = 10625元 工作日 11月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22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工作日 12月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2 13 1415 16 17 18 24 25 26 27 2829 30 我是做到12月底 ~ 空白的是我請假的天數~ 總共有六天~ 19.20.21.22.23.31~ 預資薪水3000元 先來解釋我的上班時數位啥要扣17小時~因為那阿姨說我都有遲到~我只有兩天遲到1小時跟45分~之後都是10分到20分~那我自己算每天扣掉我的半小時~總共是17個小時~那位阿姨跟我媽說一天500
但是他沒有說是做12個小時才有500~好~那我在用我剩下的255時數去除餘12個小時~那也還有21.25天~我再用21.25天去乘500我應該拿到的薪水是10625元~我覺得他有一種詐欺的感覺~沒貼我餐費~又給那麼少~我還要繳學費耶~還敢說要幫我媽媽分擔~不要那麼難過日子~因為那個老闆太可惡了~我工作34天他只給我八千~這禮拜四下課後我跟他領薪水~他跟我說因為我不會賣衣服所以底薪一萬然後再多給我ㄧ千~這句話我同學也有聽到~我知道他有攝影機~但不知道有沒有錄音的~這樣加起來一萬一嘛~在扣掉我預資的3000元那也還有8000元~都怪我那時候太相信他~還虧他口口聲聲說是我媽的朋友~結果領錢的時候忘記看裡面有多少~結果回家才想到要打開~裡面竟然只有5000元~我真的很生氣~隔天我帶我另外一個朋友去~還口氣很好的問他~阿姨為什麼裡面只有5000元~妳可不可以算給我看你到底怎麼跟我算薪水的~他說是算月薪的~她說:對呀~我給妳的底薪是7500~還多給你500~在扣掉你預知的3000元~剩5000沒錯呀~我就跟他說你昨天明明就說一萬一~他竟然說我聽錯了~我還有證人他敢這樣說~他這兩天說的話都有人聽到~我在想我今天去她是不是又要跟我掰~最上面算的時數跟天數~如果去勞基法那裡跟他說~那位老闆會被罰錢ㄇ~錢拿不拿的回來已經不重要ㄌ~因為他根本就是存心要坳我的錢~既然他不給我錢~那勞基法能罰他錢嗎?能幫我一下ㄇ~因為我從來都沒遇過這麼壞心眼的人~台北的老闆都不會這樣~讓我深深覺得花X人心機也挺重的嘛~我不是針對所有花X人~只是想說~不管到哪都不能夠太信任~人家說的話~
不管任何公司通通適用勞基法你呆的公司違反勞基法很嚴重(又嚴重超時)(嚴重超時雇主為刑事罪)[法定加班費]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
但領的薪資仍和平常一樣
完全沒有拿到加班費
這部份是一定可以依法追討回來的!
依照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每月181小時)
超過部份通通要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在每日工作的第8至第10小時
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33倍薪水;在第10至第12 小時
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66倍薪水。
沒給的加班費依《民法》5年內都可追討。
[法定休息時間與休假]按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中的休息時間
若不得休息為違法。
勞工並且享有每月休息7日(每日若工作8小時以上)之權利
以及工作滿一年享7天有給薪年假、和國定假日給薪休假(1年共19天)之權利。
若短少可要求其以加班費外加補足薪水**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支付完整薪水]如果雇主和員工約定的薪水低於基本工資
其工資也必須依據基本工資給付。
雇主若違反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並且
工作前約定好的薪水雇主必須不遲延地完整支付
不可任意扣薪。
若沒有領取基本工資或約定的完整薪水
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勞健保與提撥工資6%退休金]只要是工作的地方員工在 5人以上
雇主就有替每一位員工投保「勞健保」的義務
並且要依據員工每月的工資數額來投保(工資不同保費不同)
並且雇主也須自工資外提出每月工資的6%給勞保局作為勞工未來的退休金(這比錢是由雇主來負擔.勞工不用負擔)。
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勞保局的各地方辦公室
申請查兌自己的勞健保保費和退休金。
**(依「勞退新制」
雇主必須依員工每月工資
在工資外提撥6%為退休金)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不得片面變更勞雇契約內容]不論有無簽立書面合約
應徵時說好的工作內容、條件、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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