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濃郁地用於畜牧合法嗎?
請問水源保護區的農用第是否可以作畜牧用?家旁邊有人要養鹿(未來要割下鹿茸賺錢)~可憐的鹿他們即將要來填土了~因地勢低~造成我們未來排水系統....為何水源補護區可以~養鹿~我們屬於石門水庫這水源保護區~那下游的居民豈不水源是否會汙染??如此合法嗎??
小螞蟻您好:關於此問題
依據我之前所讀的
首先須知道您的居住區域是屬於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
以及屬於何種使用分區。
都市土地的使用由都市計劃法管制(都市計畫法的子法---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名命規定各種使用分區可經營的事業)。
非都市土地的使用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由非都市土地使用規則管制之或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都市計劃依性質可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
如依照您所說的您的居住地位在石門水庫水源保護區內
那依照桃園縣的土地使用分區
您的住家就極可能是位在石門都市計劃或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劃範圍內。
以下是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和第28條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
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
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
得為下列之使用: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二、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
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四、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五、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六、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
七、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八、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九、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十、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十一、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十二、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
十三、休閒農業設施。
十四、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
除寺廟、教堂、宗祠外
其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十點五公尺
建蔽率最高以百分之六十為限
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
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
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十五、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
原有作農業使用者
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
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設施之申請
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
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
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保護區內之土地
禁止下列行為。
但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為
為前條第一項各款設施所必需
且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
不在此限:一、砍伐竹木。
但間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
不在此限。
二、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三、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
四、採取土石。
五、焚毀竹、木、花、草。
六、名勝、古蹟及史蹟之破壞或毀滅。
七、其他經內政部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
建議您可向桃園縣政府該管單位詢問
表明所擔心的問題及疑慮
應該就能夠獲得答覆
希望個人淺見對您有所幫助。
ps.如需要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可上內政部營建署官方網站查詢 附註網址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