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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低收入戶,如果家中有人滿25歲會被撤銷嗎

我大姊目前還在讀書

不過她要滿25歲了請問一下

這樣是不是不符合低收入戶的申請啊!有人有相似情形的可以回答我一下麻拜託了!!
你好~在台灣的低收入戶類別為:在台灣省:第一款: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

且無收入及財產.第二款: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

且家庭總收入平均 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

且在 最低生活費以下.98年度最低生活費為9829元.而家庭人口為在戶政機關登記同一戶籍所在地的家庭成員為主. 而台北市和高雄市另有不同的條件

請問是台北市或高雄市市民嗎?以上建議是此二直轄市之外的類別及條件.台北市:第0類:全戶均無收入.第一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0元

小於等於1938元.第二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938元

小於等於7750元.第三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7750元

小於等於10656元.第四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0656元

小於等於14558元

(98年度最低生活費:14558元)高雄市:第一類: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

非須救助無法生活者.第二類: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者未超過總人口數三分之一

其家庭總收入平均 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第三類: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口數三分之一

其家庭總收入平均 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98年度最低生活費:11390元)
沒錯!你大姐已將屆滿有工作能力之年齡及條件......如下第一條!!除非她領有中重度殘障手冊.否則她將列入家庭成員總收入計!!問四、何謂有工作能力?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五條之三規定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

指十六歲以上

未滿六十五歲

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

致不能工作者。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

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

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

致不能工作。

  七、受禁治產宣告。


低收入戶.顧名思義是以家庭總收入來界定.應該不會以年齡來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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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1200943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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