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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有關讀者文摘今年的抽獎
下次若再收到自己沒訂的包裏時
請做以下動作:一、將郵寄來的資料詳細記下:例如收到的時間、寄出的郵局
至少應該都會有包裏或掛號的號碼。
二、到郵局買存證信函:一式四份。
例如:x月x日收到貴公司寄發之刊物
掛號單碼為xxxxxxxx
本人並未訂購該物品
請貴公司詳察
並於本存證信函送達日起三十日內
儘速派員取回。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本人不負保管義務
如有毀損由貴公司自理。
如需本人將該物品寄回者
請於七日內將郵資(看他寄來時貼多少郵資)又處理手續費(另加100元)共計xxx元
現金袋寄至某地址xxx收。
逾三十日者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視為貴公司拋棄該物品
本人將予以自由處置。
切勿自誤。
三、副本寫: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065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二)
到郵局寄出
郵局會留一份(郵局存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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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0810290874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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