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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 沒給我勞健保

請問各位大大我目前在一家 專門 做機車排氣管 ㄉ公司 上班我是做烤漆ㄉ 在該 公司 沒給我勞健保 現在不是很注重勞工權益ㄇ 請問勞基法裡面 是否有註明 雇主 應給勞工 勞健保ㄇ而且 公司裡面一些舊員工說我們這種算是 契約工契約工 雇主就可以不用給員工 勞健保ㄇ以上ㄉ疑惑 煩請知道勞基法ㄉ大大 幫我解惑ㄉ一下像我這樣ㄉ處境 能ㄑ勞委會 申訴 感謝各位大大
1.我目前在一家專門做機車排氣管 ㄉ公司上班

我是做烤漆ㄉ

該公司沒給我勞健保。

請問勞基法裡面是否有註明雇主應給勞工勞健保ㄇ?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應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貴公司亦應為您投保健保(不是勞基法的規定)。

2.而且 公司裡面一些舊員工說我們這種算是契約工

契約工雇主就可以不用給員工勞健保ㄇ?(1)按您們員工和公司之間都有勞動契約(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存在

勞動契約

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您們員工不論新舊都是契約工

而且是不定期契約工。

(2)不論勞工為定期契約工或不定期契約工

公司都應該替員工投保健保

貴公司如果僱用勞工五人以上

還應該投保勞工保險。

3.像我這樣ㄉ處境 能ㄑ勞委會申訴?(1)您所提勞保問題

可以向勞委會申訴

如貴公司位在台北市或高雄市

亦可分別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2)有關健保問題應向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地址: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語音答詢服務:(0800)078-777 總機:(02)2396-1266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電話:1999(台北市政府市民熱線)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服務電話:07-8124613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10634信義路三段140號健保諮詢及醫療申訴專線:0800-212369、0800-030598 傳真:02-27025834 4.假如公司沒登記公司行號勞基法還適用ㄇ ?(1)假如沒辦公司、行號登記

或是勞工係由雇主個人僱用

只要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如本例貴公司為製造業)

僱用勞工從事工作均適用勞基法。

(2)勞保及健保亦同

沒辦公司、行號登記

或是勞工係由雇主個人僱用

均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

為其勞工投保勞保及健保(有辦公司、行號登記則以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

參考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凡年滿十五歲以上

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

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

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一 第一類: (一)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三)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

向保險人辦理投保... 參考資料 曾任勞工行政工作
如果公司有登記公司行號(營業登記)

員工又有5人以上

必須幫你加勞建保(包含契約工)

假如公司沒登記公司行號就不算公司也無法以公司為投保單位替你加勞建保

在這種公司工作沒有保障建議換工作

如果願意在這種公司工作

就不要想勞工權益方面問題。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凡年滿十五歲以上

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

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

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

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

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一 第一類: (一)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三)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四) 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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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1100679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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