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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雇主沒有保勞健保,不怕被告?

市場有一間食品店生意聽說不錯不過該食品行的老闆非常苛薄

用的員工全部都沒有勞健保工傷意外發生後

他也不會有任何慰問及醫療費協助當受傷的員工憤而說要告他食品行的老闆還可以很大聲地回他說:告啊!

去告啊!

那根本沒用!

請問

舉發雇主不幫員工保勞健保的行為

對他不會有損害嗎?為什麼老闆可以這麼囂張呢?怪怪~
你好~很多傳統店家老闆對勞健保的基本法規並不清楚

而且只顧做生意沒有特地去瞭解勞健保相關規定

有些人怎則是為了省錢而犧牲勞工權益只憑自己的知識認為勞工為了得到工作不會因為小事而去檢舉

而且一般老闆哪能讓員工威脅為了面子當然說話不客氣

如果員工換個方式或找其他第三人做為調解應該不至於場面弄得如此難戡.(去告啊!

那根本沒用!

)那是他自己認為當然有用

勞健保的基本法規本來就是保障勞工當然有申訴管道.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

年滿15歲以上

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等之員工應強制投保勞保。

第11條規定

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

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

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

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

除依本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外

其保險效力之開始

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第72條規定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

按自僱用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以2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全民健康保法:第16條規定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

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

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第69條規定

投保單位未依第16條規定

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

除追繳保險費外

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

處以2倍之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

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第18條規定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7日內

列表通知勞保局

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第49條規定

雇主違反第9條、第18條、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或第39條規定

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

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雇主應該幫員工投保勞健保

替員工負擔大部分的保費

在職業災害上才能得到保障與賠償

日後如果公司因經營不佳而歇業

勞工離職失業

也可請領失業給付

還有退休金的年資累計也是員工的福利及權利.您所提勞保問題

可以向勞委會勞工保險局申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地址: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語音答詢服務:(0800)078-777 總機:(02)2396-1266 或公司所在地區縣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課申訴派稽查人員進入公司檢查2.有關健保問題應向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訴。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10634信義路三段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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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0070692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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