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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的遣散費應有多少金額?

1.我於81/1/1進入這家公司96/2/9被預告做到96/2/28

公司沒有書面知會

僅派公司副理口頭上告知

6個月以來月薪為$29100

勞保投保金額為$33300(比實際高)

請問這樣我的遣散費應有多少金額?才是正確的?2.我今年的特休假只休二天

是照比例配的

若未休完有補貼嗎?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

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依左列規定: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

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你說的到職日是81/1/1進入這家公司

96/2/9被預告做到96/2/28

則資遣費計算在94年6月30日之前適用舊制

94年7月1日(含)之後適用新制。

預告工資的算法也是採平均工資的算法

即以最近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你在舊制年資為13年6月

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

資遣費為29100*13 (29100*6/12)=392850元。

新制年資為1年7月27天

資遣費需依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

資遣費為29100*0.5 (7/12 (27/30)/12)*0.5*29100=24129元。

你說96/2/2/9被預告做到96/2/28

則公司沒有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30天預告

則公司必須要再發給你11天的預告工資10670元。

所以你可以領資遣費為392850 24129 10670=427649元。

另你說今年的特休假只休二天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

你今年的特休假有25天

剩下的23天特休假雇主須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

特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所以你如果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

特休假未休天數雇主要給工資。

如果雇主不給特休假未休天數工資

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資料 本身是社會保險專業人員
1.依照勞基法的規定.是根據工資計算資遣費的.至於你的投保金額.是用來當你有一天假使要向勞保局申請給付時才有用到..如果你在新制之後.還是選擇舊制的話.你一年的年資.就有1個月的資遣費.假使你有選擇新制的話.新制是.一年的年資有0.5個月.所以你的新舊制要分開算.計算的薪資一樣用29100.2.既然你的公司已經主張依照比例給年假.那沒有修完的假日就不能歸咎是勞工不請假的責任了.所以你可以主張現金給付沒有休完的假日.3.公司應該在30日之前告知.你也可以主張公司的預告期間不夠.要求薪資給付.最後.你要小心..公司只有口頭上的告知....你要公司的公文明白指示.不然不能證明公司要解雇你.因此.你一定要有公司白紙黑字的命令...怕你會被公司陷害於你的無心和無知...記住.要公司的公文.
1.資遣費給與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1)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按照上述你的工作年資為15年右2個月就是29100*15 29100/12*2=441

350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廿三日台87勞動二字第○四一六八三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

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

而非用以換取工資

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

凡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

於法尚無不可。

所以

最好把假休完喔!  
你的年資為=15年(應該會採舊勞保制吧~)1. 遣散費= 年資 X 勞保投保額度

照勞基法規定 : 預告期應有書 面通知、告知對雇主及員工較有保障

也必須要前 20天告知。

2. 年休假未修完 = 看您是要休完還是補貼都是可以的

但是必須 雙方要同意才行嚕~! PS : 要記得~請公司開出 [ 遣散證明 ] 喔~可以到當地就業服務處 領 6個月內的失業補助金 (不是全額補助

是要看您當初投保 額度以%多少去衡量的)

相關問題您可上網到勞保局或是當 地就業服務處詢問也是很方便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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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2250242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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